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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剂、器皿使用管理制度

时间:2020-12-29 来源:计量校准 点击:

试剂、器皿使用管理制度
 
1.试剂、器皿应有专人保管,分类存放,并定期检查使用及保管情况。领用时需填写记录,过期或失效试剂要经审核后作报废处理。
2.计量校准实验室内保存的少量易燃易爆试剂要放在远离加热操作台的阴凉通风处保管。
3.剧毒、危害及易制毒品试剂应存放在仓库的专柜内,由两人以上人员保管,领用时要填写相关记录。
4.称取化学试剂的器皿应洗涤干净,分开使用。固体试剂的取用遵循“只出不进,量用为出”的原则;液体试剂的取用遵循“只准倾出,不准吸出”的原则。
5.挥发性强的试剂必须在通风橱内取用。使用挥发性强的有机溶剂时要注意避免明火,决不可用明火加热。
6.纯度不符合要求的试剂,必须经提纯后再用。
7.配制各种试剂和标准溶液必须遵守操作规程,配后立即贴上标签,注明名称、浓度、配制日期、有效期和配制人,以免拿错用错。使用和保管各种试液和标准溶液应按照《试剂、标准溶液的使用和保管规定》执行。
8.不得使用过期试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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